|
劳动争议的最新解释知多少? |
| 更新:2007-1-15 10:43:40 来源:江南时报 | 发表评论 |
|
《解释二》还明确了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是当前社会各界就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和反映比较强烈的两种情况。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业妄图借60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难以厘清,纠纷难以裁断。对此,《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六十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欠薪逃匿的问题,《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就给广大的劳动者提供一个简便高效的保护手段。 《解释二》确定了个别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从而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始终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个别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是在当下劳动者集体发言权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依法维权的途径上也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不利于劳动者的问题,但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立法确实在不断的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始,其草案现在已经由立法机关公布征求全民意见,相信有关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竞业限制等的立法将会逐渐完善。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广大的劳动者也要保持持续的关注,知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 1 2 页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