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该如何偏向劳动者? |
| 更新:2007-1-15 10:24: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 发表评论 |
|
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劳动者合同法进入立法程序之日起,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今年三四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开了草案一审稿,通过各种渠道创纪录地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前后两种意见均有充分表达。这一争议性话题更一度引起学界和舆论的激烈辩论。 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一个显著的变化:立法宗旨由原来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前后语序之变,显示出立法机关对平等保护劳资双方权益有所强化。 “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 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获得多数常委委员的认同,但具体如何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再次引发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们的热烈讨论。 企业利益受损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列席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述祖认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此立法宗旨应该是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前参加过天津市工商联组织的一次座谈会的庄公惠委员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的确处于强势地位,保护弱势群体也很重要,但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应当在立法上反映出偏向某一方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通过执法部门依法加强监管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立法上的倾向性。 一些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中一些具体条款过于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却忽略了劳动者的义务。这会驱使个别不够诚信的劳动者钻法律的空子,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进而增加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